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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網友寫“天津爬樓攻略”熱傳 律師稱或涉危害公共秩序
[摘要]該網友發佈的“天津爬樓攻略”包含瞭金之谷大廈、君臨大廈等10處天津的高層辦公樓建築或者居民小區,攻略中包括瞭在天臺上架設相機的位置、如何繞道上樓、如何進入鎖著的天臺、如何避免保安懷疑等內容。有網友發現,部分照片裡的天臺缺少保護措施,也屬於未對外開放的區域,於是提出如此進入天臺不僅有安全風險,也有違法的嫌疑。

寫“天津爬樓攻略”網友在某大廈頂層的自拍,他的行為被指過於危險,律師認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秩序

“天津爬樓攻略”作者的行為引台中商標申請類別起大量爭議

近日,有網友發佈瞭一篇“天津爬樓攻略”,其中詳細記述瞭如何到天津幾處高層建築的天臺等地拍攝風景照片的辦法。該攻略一經發佈便引起爭議,有網友認為攻略中提到的進入未開放高樓樓頂的手段過於危險。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未開放的天臺拍攝可能涉嫌危害公共秩序而被處罰,不僅對自己,對他人也會造成安全風險。同時律師提醒,如果發生安全事故,大台灣商標註冊查詢廈的管理方或產權人也可能因管理疏忽而被問責。

網友寫“天津爬樓攻略”網上熱傳

近日,一名網友在微博上發佈瞭一篇“天津爬樓攻略”,攻略中該網友表示自己曾經多次爬到天津高層建築的天臺等地拍攝,在該網友發佈的照片中,有人坐在高層建築的樓頂天臺邊緣,顯得十分危險。該爬樓攻略在網上熱傳。

該網友發佈的“天津爬樓攻略”包含瞭金之谷大廈、君臨大廈等10處天津的高層辦公樓建築或者居民小區,攻略中包括瞭在天臺上架設相機的位置、如何繞道上樓、如何進入鎖著的天臺、如何避免保安懷疑等內容。

有網友發現,部分照片裡的天臺缺少保護措施,也屬於未對外開放的區域,於是提出如此進入天臺不僅有安全風險,也有違法的嫌疑。還有人擔心,這樣隨意進出大樓,是否會影響建築裡人們的工作和生活。

拍攝者:是不是違法沒想過

26日,北青報記者聯系到瞭“天津爬樓攻略”的作者馬先生,他向北青報記者承認,這份攻略是他所作,文中提到的大廈他都曾親自爬過。他表示,幾年前,自己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跟著一位愛好攝影的學長爬上瞭一棟大樓,從此喜歡上瞭爬樓拍攝風光攝影。

積累瞭一年多的爬樓攝影經驗後,馬先生把自己的作品和經驗總結成瞭“天津爬樓攻略”發佈到瞭網上。他自稱爬樓攻略的初衷是想讓更多的人去欣賞天津的美景。

針對網友的質疑,馬先生表示,他在攻略的開頭就提醒大傢註意安全,不要做危險的動作。“危險的地兒我也不去,比如翻過天臺的護欄那種,我還沒那麼作死。我在拍攝的時候會註意不去影響其他人,如果人傢認為我影響到他們瞭我就會離開。但是說實話,是不是違法的問題我還真沒去想過。”

但馬先生的攻略仍遭遇瞭部分網友的質疑,在一段攻略中馬先生稱,自己為瞭進入天臺,掰開瞭一把通往樓頂的鎖,此後“聽說這個樓頂的鎖被焊上瞭”。有網友認為,這種做法已經破壞瞭他人的財產,而且有安全隱患。

自稱曾遇到過危險情況

盡管如此,馬先生坦言自己在登上天臺的過程中也曾經遇到過危險的情況。

他提到自己爬赤峰橋小區大樓天臺的時候,需要爬一個高3米的梯子前往天臺,“我上去以後就發現那個梯子不結實,站在那個梯子中間的時候我就很猶豫,到底是上去好呢還是下去好呢。我當時有點腿軟瞭,但覺得已經來這兒瞭,還是上去拍吧。”

此外,馬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有的時候天臺上風很大,他會一直站在圍欄裡面,不敢翻出去。

他回憶說,最早的時候他到君臨大廈的天臺上拍攝,那時候除瞭他還有很多人也在天臺上拍。隨著人多起來,保安就不讓人上天臺瞭,大廈還在天臺處安瞭個監控。“想要到君臨大廈攝影的話,就隻能訂一個天臺下面酒店的房間,這樣還是可以拍攝到對應的景觀,也沒有安全的風險。”

對於在攻略中一些看上去比較危險的照片,馬先生稱那些“看起來都讓人腿軟的照片”並不是冒險拍攝的,“其實我站的地方不危險,那個位置有防護欄,但是我把相機角度稍微仰一下,一般就看不到護欄瞭。”他表示,有時照片裡出現護欄的時候,他會把護欄PS掉,“就成瞭照片裡的那個效果。”

律師:行為如擾亂公共秩序將受罰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告訴北青報記者,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類似馬先生這種在樓頂天臺拍攝的行為如果造成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可定性為違法並做相應處罰。

“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爬到天臺拍攝,發生危險的概率很大,而一旦造成事故不僅自身生命安全毫無保障,還有很大的幾率危害公共安全。若發生嚴重後果,甚至可以對其進行拘留的。”

他提醒攝影師,在天臺拍攝應征得建築物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若拍攝過程中造成建築物損害,建築物的產權人有權要求拍攝者賠償。

如果爬樓者有撬門等行為,則要根據財物損失程度具體分析,如果損失較大可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如果造成損失超過5000元,則可能涉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將被追究刑責。

韓驍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申請註冊商標台中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一旦拍攝者在天臺拍攝時發生意外,如果能證明建築物的管理人或產權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疏忽,則要承擔由此引發的部分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屈暢 實習記者 丁典 滑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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